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特456号
申请人:吴念平,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尤小权,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身体权纠纷,于2017年6月14日经闵行区虹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下:
一、尤小权、吴念平医疗费各自负担;
二、双方当事人于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吴念平与尤小权于2017年6月14日经闵行区虹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杨建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