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忠,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邱木秀,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春忠、邱木秀与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杨春忠、邱木秀与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物权及债权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龙小军
审判员 邓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龙文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