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6执55号申请执行人苏国成,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锦河农场。被执行人李冬云,女,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国成与被执行人刘涛、李冬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涛、李冬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安
审判员 张丽莉
审判员 赵 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