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082号
原告:黄浣军,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胡军杰,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黄浣军与被告胡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黄浣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浣军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尚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