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682号
原告:朱正安,男,1948年7月2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县丰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玉萍,务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陈涛,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县大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安与被告陈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正安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正安负担。
审 判 长 杨 永
人民陪审员 吴定国
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羽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