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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914号之十六

池州市贵兴矿业有限公司与檀俊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池州市贵兴矿业有限公司,檀俊发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14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解放社区曹冲组。

法定代表人:尹永国。

被执行人:檀俊发,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池州市贵兴矿业有限公司与檀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檀俊发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檀俊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9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长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古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