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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商初字第69号之一

薛磊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票据纠纷
当事人
薛磊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商初字第69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石狮君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南阳路群得利大厦322室。

法定代表人:陈宝算,总经理。

被

申请人:薛磊,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沾化县。申请人石狮君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薛磊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聊商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人石狮君朋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分别为:10300052/XX9、1030052/XX1、10300052/XX2)。申请人石狮君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且申请人胜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石狮君朋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分别为:10300052/XX9、1030052/XX1、10300052/XX2)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孟凡利

审 判 员 杨绍辉

审 判 员 宋传宝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邢 娟

书 记 员 孙学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