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1民初3919号
原告:贵州东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汽车超市B区正四层B4-17号。
法定代表人:廖顺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嘉军,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65660,特别代理。
被告:陈凯,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第三人:廖超,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东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凯、第三人廖超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中,原告贵州东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东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东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7元,减半收取5628.50元,由原告贵州东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燕
审 判 员 朱 东
人民陪审员 杨明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远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