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799号
原告:黄军,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苟剑康,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黄军与被告苟剑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黄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军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