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576号
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秦东,总经理。
被告:张桂英,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思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