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063号
原告:张卫,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黎,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江伟,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张卫为与被告张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
一、判令被告张江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卫的委托代理人项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江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3日,被告张江伟出具借条向原告张卫借款人民币40000元。2012年9月29日,被告张江伟再次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借条出具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卫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江伟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玲玲
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
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史亚男?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