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徐国柱。
被执行人:吴绪林。
被执行人:张麒麟。
被执行人:杨华。
被执行人:宋宾。
被执行人:张中华。
被执行人:王栋。
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天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恢1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肖 磊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传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