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702号
原告:杨某,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肖某,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杨某与被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魏彩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长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