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707号
原告:张某,住甘肃省甘谷县。委托代理人严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行。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该行行长。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洁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鲜星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