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177号
原告:芜湖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张苏惠。
被告:潘玲,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答应缴纳物业费,故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 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朱若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