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195号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674085OU,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南山中路221号。法定代表人黄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琳,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虹,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1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洪丽,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礼元,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同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戚国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辉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