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8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双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电子工业园区俊凌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均立,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希深,男,195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双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希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
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