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56年5月11日出生,住延津县金隆花园二期,身份证号:41072619560511001X。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延津县小潭乡小吴村,身份证号:410726197609253439。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缑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