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10行审44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9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桐、陈梦蝶,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杭州梦春竹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彭公村。
法定代表人:李贤贤。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土资余罚字[2008]第8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杭州梦春竹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以下事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61.7平方米,合2.193亩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586.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人民币捌仟捌佰零叁元(¥8803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874.8平方米园地及林地处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玖拾陆元(¥17496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玖拾玖元整(¥26299元)。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杭州梦春竹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局余杭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杭土资余罚字[2008]第8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勇
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钱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