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664号
原告:邓力,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孝容,女,1990年8月3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邓力与被告谢孝容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邓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谢愈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