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杰,女,1976年4月25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鄢薇,女,43岁,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张晓杰与被执行人鄢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