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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746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尹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尹大军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746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47477392J。

负责人:周洪全,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全,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该行职工。

被告:尹大军,男性,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尹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尹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世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