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326号
原告:薛长春,男,满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贺,男,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范晨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长春诉被告李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长春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长春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由原告薛长春负担。
审判员 李清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娄红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