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847号
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岭路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07180321。
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红,女,出生日期不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运川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念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