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益海嘉里(兖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山东好麦嘉食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本院在执行益海嘉里(兖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好麦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玉宁
审判员 郭树清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