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351号
原告:陈应保,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兵兵,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世金,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069W。
法定代表人:孙雪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保诉被告倪世金、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应保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应保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应保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焦能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