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222号申请人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孟庄大道路西,组织机构代码55573141-3。被执行人何志全,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生,住辉县市。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第3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志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825元、执行费662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第38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赵保华
代理
审判员 杜广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中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