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023执31号
申请执行人:杨火庆,男,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
申请执行人:曾菊香,女,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
被执行人:李勇涛,男,汉族,南丰县人。
被执行人:胡员,男,汉族,南丰县人。
被执行人:肖润林,男,汉族,南丰县人。
被执行人:许小万,男,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杨火庆、曾菊香与李勇涛、胡员、肖润林、许小万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勇涛、胡员、肖润林已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许小万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2631.42元,已执行192279元,未执行220352.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0民终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益香
审 判 员 熊淑萍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