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058号
原告:黄八生,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生,江西省吉州区人,住吉州区,
被告:曾玉鹏,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八生诉被告曾玉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八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八生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八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八生承担。
审判长 肖云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一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