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909号原告王正才,男,1968年10月1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卫娟,盐城市亭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苏中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海纯西路46号。法定代表人毛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铁桥、王志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才与被告江苏中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正才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正才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长 朱庆蓉
人民陪审员 董 琴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