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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434号之二

金海华与刘建刚、韩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海华,刘建刚,韩秀兰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4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金海华,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刘建刚,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韩秀兰,女,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海华与被告刘建刚、韩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海华与被执行人韩秀兰达成和解,韩秀兰向金海华一次性履行了8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韩秀兰的其他还款义务,余款向被执行人刘建刚追偿。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刘建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刘建刚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刘旭晨

审判员  孙寿如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