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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726号

汪海英与刘凤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海英,刘凤英,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726号

原告:汪海英,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刘凤英,女,成年。

被告:XX,男,成年。

原告汪海英与被告刘凤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汪海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娟

审 判 员  李景荃

人民陪审员  朱淑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