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726号
原告:汪海英,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刘凤英,女,成年。
被告:XX,男,成年。
原告汪海英与被告刘凤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汪海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娟
审 判 员 李景荃
人民陪审员 朱淑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