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刘平,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淄博柳春园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常家镇刘春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学堂,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淄博柳春园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柳春园旅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平申请执行标的224339.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