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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586号

王伟、赵西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赵西洋,郑金斗,郑贤强,郑金庆,郑新泉,郑金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86号

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

被执行人:赵西洋,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

被执行人:郑金斗,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

被执行人:郑贤强,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

被执行人:郑金庆,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

被执行人:郑新泉,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

被执行人:郑金广,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赵西洋、郑金斗、郑贤强、郑金庆、郑新泉、郑金广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8)岱民初字第41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交付过付款89159元,收取执行费90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8)岱民初字第416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薛厚忠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成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