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928号
原告:朱程程,女,199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琪,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邱建成,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程程与被告邱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 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汤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