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4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入,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英鸷,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申请执行人:胡雪娇,女,生于1991年,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联系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1285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雪娇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雪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