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867号
原告:雷涛,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胜,重庆胜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月华,女,汉族,1957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重庆渝贵人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三路2幢17-18;
法定代表人:杨洁。
原告雷涛与被告罗月华、第三人重庆渝贵人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雷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 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小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