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礼,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福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学路新6号。
法定代表人:门福存。
上诉人王洪礼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福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洪礼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洪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健文
审判员 陈进梅
审判员 郑小茂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