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750元,执行费9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玉龙
代理
审判员 齐帅涛
代理
审判员 宫胜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孔令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