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刑初403号自诉人郭成堂,男,194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人温志强,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郭成堂以被告人温志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审理期间,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内容。自诉人郭成堂自愿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郭成堂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成堂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