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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刑初403号

温志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堂,温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刑初403号自诉人郭成堂,男,194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人温志强,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郭成堂以被告人温志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审理期间,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内容。自诉人郭成堂自愿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郭成堂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成堂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