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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8161号

重庆乐微服饰有限公司与陈苗胡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重庆乐微服饰有限公司,胡铃,陈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161号原告重庆乐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35号30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5645471M。法定代表人张海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静,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胡铃,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陈苗,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乐微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铃、陈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胡铃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胡铃户籍地为重庆市南川区,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被告陈苗户籍地为重庆市合川区,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所诉案件发生地和结果地均为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SM广场购物中心,且原告公司注册地虽在重庆市南岸区,但在该事件发生前已搬迁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故本案不应由重庆市南岸区法院管辖,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原告对被告胡铃所述事实均予以认可,但认为因二被告住所地不一致,不便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而原告注册地为重庆市南岸区,故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项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诉称系当时为公司员工的被告陈苗在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SM广场购物中心的店面内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并要求被告胡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陈苗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属渝北区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薛 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忆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