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42-1号
原告:郭文涛,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商创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号世纪金源商务中心写字楼*层-7C,7A。
法定代表人:杜占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涛诉被告北京华商创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郭文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文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 珂
审 判 员 杨东宝
人民陪审员 吕志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