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159号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6023号耀华创建大厦3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71827。法定代表人杜欣。
被告魏戈,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戈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阎 芸
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
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晔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