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8财保1233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责人刘亚干,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 被申请人刘佐淑,女,汉族,1958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刘佐淑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通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限期缴纳保全费,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缴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申请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靳凤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