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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3216号

芜湖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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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216号

原告:芜湖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张苏惠。

被告:王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答应缴纳物业费,故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

审 判 员  何 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朱若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