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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行初129号

王学乐与胶州市公安局、胶州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乐,胶州市公安局,胶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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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 � �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129号原告王学乐,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昊,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胶州市公安局,住所地胶州市厦门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明,局长。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友玉,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慧珍,女,汉族,系胶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王学乐与被告胶州市公安局、胶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台耀君

审 判 员  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