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50号
申请人:宰红梅,女,汉族,住齐河县城区。
被执行人:王吉生,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申请人宰红梅与被执行人王吉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5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吉生卡号为62×××12的银行存款3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王吉生卡号为62×××12的银行存款36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路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