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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450号

宰红梅、王吉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宰红梅,王吉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50号

申请人:宰红梅,女,汉族,住齐河县城区。

被执行人:王吉生,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申请人宰红梅与被执行人王吉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5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吉生卡号为62×××12的银行存款3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王吉生卡号为62×××12的银行存款36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路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