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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执恢29号

郑炳山与谢燕生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4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郑炳山,男,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谢燕生,男,汉族,住乐昌市。本院在执行郑炳山与谢燕生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文武

审判员  叶显发

审判员  甘广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烘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