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176号
原告:吴玮玮,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张守锋,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吴玮玮与被告张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玮玮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孝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