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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176号

吴玮玮与张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玮玮,张守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176号

原告:吴玮玮,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张守锋,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吴玮玮与被告张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玮玮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孝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