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1670号
原告:广西南宁超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兴象路西一里32号。
法定代表人:施雁,该公司经理。
被告:韦华伴,男,壮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原告广西南宁超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潘永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广西南宁超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建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林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